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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錯了怎麼辦 最高法給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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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之聲


  原標題:“紅頭文件”錯了怎麼辦?最高法終於給結論了

  1


  “民告官”,哪些能告?

  哪些不能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數據顯示,2015年實行立案登記制當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14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長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難”問題初步緩解,但有的地方出現了訴權濫用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司法解釋明確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

  

  江必新表示,在解決濫訴和告狀難的問題,我們的指導思想上仍然是報解決“告狀難”放在重要位置、首要位置。


  《行訴解釋》明確五種不可訴的行為,也就是到法院去告行政機關這些行為,法院不予受理。

  江必新分析,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等於說對公民沒有實質性的影響;過程性行為,比如行政處罰,要經過調查、聽證、還要經過決定,甚至采取其他相關措施……所以按照國際通例,最後決定做出來之後,可以一起告;協助執行行為、內部層級監督行為、信訪辦理行為(信訪,只是在很多時候轉辦、督辦),這些行為相對而言不發生實質性的影響,告它沒有太多作用。

  2


  “民告官”,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行訴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同時明確當事人的到庭義務。

  江必新指出,既要力求恢復客觀真實,又要堅持程序公正的導向。原告造成多少損害自己最清楚,被告怎麼知道原告損失多少呢?所以舉證責任必須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進行分配,行政訴訟法做了原則性規定,司法解釋把它具體化。

  

  依據《行訴解釋》,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除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外,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否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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